这两部法律管的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向:坏消息(被人诽谤)时法律帮你查发帖人、让平台删帖;好消息(发广告)时法律限制你别乱发——一个是【受害方的工具】,一个是【发送方的负担】。
7-9 讲的是【用了别人的作品】。本篇讲【被人用了你的名声】以及【你想给别人发消息】这两种情形下的规则。 它和 3-5 是同一件事的法律侧:3-5 讲钓鱼邮件怎么骗你,本篇讲群发广告邮件的法律边界在哪。 两者都围绕邮件,但一个讲安全,一个讲规则。
一、供应商责任限制法的两个方向
这部法律的名字容易误导:它不只管平台要不要赔钱,还管你出事之后能不能查到人。 两个方向要合起来看:
| 方向 | 问题 | 判断标准 |
|---|---|---|
| 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 | 平台要不要赔钱 | 是否知道侵权、且技术上能阻止 |
| 发信者信息的开示 | 能不能查到发帖人 | 2022-10-01 起可申请开示命令 |
这两句要连起来读:
- ① 平台不是【一律不赔】:明知侵权又拦得住却不动,照样要赔。
- ② 但受害方也不是【告平台就能拿数据】:先要满足开示要件,而且 2022 年新设的【发信者信息公开命令】把过去要先告平台、再告接入商的两次诉讼,合并成了一次。
讲得直白一点:你在网上被人诽谤,真正该做的事不是找平台理论,是走【开示命令】这条路去问【是谁发的】。 平台在这套法律里的定位是【中转方】——它既不承担主动审查的义务,也不对每一条内容负责;但它必须在满足条件时提供协助。
这套设计的经济学逻辑很清晰:如果平台要对每条内容负责,它就只能请人先审后发,成本高到平台经济不成立。 所以法律选择【让侵权者负责、让平台协助】——代价是:受害方要自己走到庭上,才能拿到那个名字。
2022 年的那次改动,是对【代价太高】这个问题的回应:把两次诉讼并成一次,让开示命令成为一条现实可用的路径。 这也是这套法律一路演进的主线:方向没变,一直在降低受害方拿到信息的成本。
二、动手 Demo:必须写进邮件里的三件事与罚则
换成发送方视角,规则就变成了具体的清单。 下面是特定电子邮件法要求群发广告邮件必须做到的事:
# 节选自本节 Demo 脚本 d10():广告邮件的必备事项与罚则
rows = [
("发信者信息", "姓名(名称)、地址、能收投诉的邮箱或电话"),
("拒收方式", "必须提供 opt-out 手段,收到后 10 日内处理"),
("opt-out 链接的寿命", "发送后至少保持 180 天有效"),
("同意记录的保存", "要能拿得出【他同意过】的证据"),
("罚则", "1 年以下拘禁刑 或 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;法人 3,000 万日元以下"),
("域外适用", "只要收信设备在日本国内,外国公司发送也适用"),
]
for a, b in rows:
print(pad(a, 30) + b)
实跑输出: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三、必须写进邮件里的三件事与罚则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项目 要求
发信者信息 姓名(名称)、地址、能收投诉的邮箱或电话
拒收方式 必须提供 opt-out 手段,收到后 10 日内处理
opt-out 链接的寿命 发送后至少保持 180 天有效
同意记录的保存 要能拿得出【他同意过】的证据
罚则 1 年以下拘禁刑 或 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;法人 3,000 万日元以下
域外适用 只要收信设备在日本国内,外国公司发送也适用
读这个输出:
- 前三行是【邮件里要有的东西】,后三行是【背后的记录与责任】。很多人只做到前面三行——发信者信息写了、拒收链接放了,但拿不出【他同意过】的记录。 这才是实务中真正的问题:同意记录通常是买来的名单里没有的。
- 第 3 行的【180 天】是个具体的数字,值得单独记:邮件发出去之后,那个【不再接收】的链接要活 180 天。为什么?因为用户可能过几个月才想起来去取消。这条规则的设计思路是【把便利留给接收方】——这与垃圾邮件的定义正好相反:判断垃圾邮件的标准不是【内容没价值】,是【接收方有没有控制权】。
- 第 6 行的域外适用值得单说:按【收信人的设备在哪】判断,不按【发送方的服务器在哪】。 所以从中国向日本的邮箱发广告邮件,同样受这部法律约束。 这个思路与 7-5 的 GDPR 相反:GDPR 看的是【服务面向谁】,邮件法看的是【收信人在哪】。 两套判断标准并存,是跨境业务常见的复杂性来源。
三、特定电子邮件法的四条例外
法律不是禁止所有广告邮件,它规定了四类【可以发】的情形:
| 例外 | 意思 |
|---|---|
| ① 事前同意(Opt-in) | 对方明确说要收 |
| ② 已向社会公布邮箱的营业者或个人 | 名片、官网上的地址,用于业务联络 |
| ③ 与广告主有交易关系的人 | 既有往来关系 |
| ④ 已向发送方提供邮箱的人 | 自己给过地址 |
但第 3 条还有一句话管着所有四条:
只要对方表示【不要再发了】,不管落在哪一条例外里,都必须停。 也就是说:例外只解决【第一次能不能发】,opt-out 解决【以后还能不能发】。
这组例外的设计藏着一个很实用的区分:例外 ② 和 ④ 关心的是【这个地址是怎么得到的】,例外 ① 和 ③ 关心的是【有没有关系】。 两者合起来,覆盖了商务邮件的绝大多数正当场景——但都不包括【从别处买来的名单】。 这就是为什么买名单这件事在实务中风险极高:它往往既没有同意(①)、也没有公布来源(②)、也没有往来关系(③)、也不是对方给你的(④)。
四、三个场景的判定
| 做法 | 判定 | 理由 |
|---|---|---|
| 向勾选过订阅的客户发新品通知 | 可以 | 有同意记录 |
| 从买来的名单向 1 万个地址发促销 | 不行 | 拿不出同意记录 |
| 向官网公开的 info@ 地址发业务提案 | 可以 | 第 2 条例外,但对方喊停就要停 |
第一条的【有记录】三个字是关键:
举证责任在发送方——监管不需要证明【他没同意】,是发送方要证明【他同意过】。 这个举证方向与 7-5 讲的 GDPR 完全相同——都是把证明责任压给了处理数据的一方。 由此可以推出一个实务动作:订阅页面上的勾选框设计、勾选时间、IP 与来源渠道,都要留档——因为没有这些,【他勾过】就只是一句自述。
第三条给了一个有用的安全区:向企业公开的邮箱发业务提案是允许的。所以 B2B 的 outreach 不是不能做——但它有一条硬线:对方一旦表示拒绝,必须立刻停,而且要停在下一次发送之前。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正规的 B2B 邮件系统都有【退订黑名单】这个功能——它不是营销工具,是合规工具。
五、⚠️ 2026 现状
- 【这部法律 2025 年改了名字】。 2024 年修正(法律第 25 号)后,2025-04-01 起官方名称改为【信息流通平台对处法】。 教材里的【供应商责任限制法】是旧称,但两个名字指的确是同一条法律的不同阶段。 改名背后是定位的变化:从【限制供应商的责任】变成【规范信息流通平台的对处义务】——同一部法律,重心从【免责】偏向了【作为】。
- 【同一次修正加了两条新义务】。 一次是大型平台必须快速处理删除申请(不再能无限期拖延);另一次是扩大可申请开示的信息范围(例如手机等联系方式)。两条都指向同一个方向:让受害方更快拿到结果。 这与本篇第一节讲的演进主线一致——这套法律每一次修改,都在降低【维权的成本】。
- 【邮件侧的执法重点在【同意记录的伪造与缺失】】。 因为发送方要自证同意,实务中最常见的问题是【记录是补做的】。判断一份订阅数据靠不靠谱,有个简单的问法:【这个邮箱是什么时间、通过哪个页面、勾选了哪一项获得同意的】——答不上来,这份名单就不能用。
- 【AI 让群发成本降到接近零,法律约束反而更重要】。 过去要发一万封邮件需要人工整理名单,现在生成一封像样的邮件几乎不要成本。这让【匿名大规模群发】变得非常容易——也正是这部法律从严的方向。对个体来说,实用的一条防身规则是:任何要求你点链接、且发件人信息不全的群发邮件,先去官网核实而不是直接点(对应 3-5 那套识别方法)。下一篇进入【文件与签名】:不出事的时候没人关心,出事的时候它是唯一能救命的东西。
30 秒实验
今天做两个动作,各 15 秒:
- 翻一下你的垃圾邮件箱,随便点开一封,找发信者信息和拒收链接。 找不到地址或找不到退订入口的,就是这部法律意义上的违规邮件——数量比你想象的多。
- 再想一想你最近一次主动下单的网站,它的订阅勾选框是默认勾上的还是空白的。 默认勾选在设计上是【诱导】,在合规上是【同意不成立】的常见理由——这一条与 7-2 讲的 opt-in 是同一套逻辑。
这一节要带走的一句是:这两部法律把网络上的【发声】分成两半来管——别人发出伤害你的内容,法律帮你找人和删除;你要发出东西给别人,法律要求你先证明对方愿意收。
常见误区
- 错误:平台上有诽谤我的内容,直接告平台要个说法。——纠正:平台的定位是【中转方】,它不承担主动审查义务。正确路径是两条并行:① 向平台申请删除(依据平台的条款与侵权认定流程);② 走【发信者信息公开命令】查明发帖人。 只盯着平台,你最多拿到【内容被删除】,拿不到【责任承担】。 而 2022 年的修法正是为了让第二条路变得现实可行。
- 错误:广告邮件只要写了退订方式就合法了。——纠正:退订方式只是三件必备事项之一,更关键的是【你凭什么发】——有没有同意记录、是不是落在四条例外里。而且退订链接还有两个硬要求容易被忽略:收到退订后 10 日内处理、链接保持 180 天有效。实务中最常见的违规不是没有退订按钮,是【退了还发】。
- 错误:我从公开渠道拿到的名单,就可以放心群发。——纠正:【公开可查】不等于【可以用于营销】。名片和官网上的地址属于例外 ②,但它限定的用途是【业务联络】——把个人公开的邮箱拿去群发促销,很容易超出这条例外。 判断方法:你发的这封邮件,是【针对对方这个人】还是【针对一份名单】——后者基本都需要同意记录。
- 错误:反正是发给外国客户,日本的法律管不着。——纠正:邮件法按【收信设备在日本国内的收发信记录】判断,不按发送方在哪。所以从中国向日本邮箱发广告邮件,同样受约束。这条规则对跨境电商和外贸业务尤其重要——名单来源和退订机制要按对方国家的规则设计,而不是按自己的习惯。 这也再次印证 7-5 那句判断:跨境业务的默认动作,是按最严的那一套做。
自测三问(点开对答案)
1. 为什么法律要让平台【不必主动审查】? —— 因为**主动审查的成本会让平台经济不成立**。**每天数以亿计的内容,逐条人工判断既不可能也不可靠**,**而自动过滤又必然误伤**。**法律选择的分工是:平台提供【协助能力】(删除通道、信息开示),侵权者承担【实体责任】**。**这个分工的代价落在受害方身上**——**你要自己走到开示命令这一步**。**所以这部法律历次修改的方向,都是【降低受害方的成本】**——**2022 年合并诉讼也是这样,2024 年扩大开示范围也是这样。** 2. 【同意】在邮件法和在个人信息法里,是一回事吗? —— **核心含义相同,但落地形态不同**。**个人信息法里的同意解决的是【能不能处理你的数据】;邮件法里的同意解决的是【能不能给你发消息】**。**两者在实务中共用同一套记录**——**订阅页面上的勾选框通常同时满足两边**。**关键点都是【举证责任在发送方】**(7-2 的 opt-in 与本篇第 4 行的【同意记录】是同一条)。**所以一家公司如果真的要合规,正确的做法是【把同意做成一份可追溯的记录】,而不是分别应付两部法律。** 3. 为什么这两部法律要放进同一节课里讲? —— 因为**它们是同一件事的正反两面,共用一套基础设施**。**查发帖人需要平台留下与管理日志**,**发广告需要平台提供退订通道**——**两者都依赖同一个前提:【平台在中间承担记录与协助的功能】**。**从安全从业者的角度,这两部法律给出了一个共同的原则**:**网络上的行为要可追溯、要可撤回**。**可追溯对应本篇第一节(开示命令),可撤回对应第二节(opt-out)。** **把这两个词记住,再看后面 7-11 的【推定】与【时间戳】,会发现整章法律都在做同一件事:给数字世界的行为建立可信的记录。**- ☐ 下一节(7-11 电子文档管理的相关法律)
相关笔记
- 利用电子邮件发起的攻击和欺诈 —— 安全侧:钓鱼邮件怎么识别
- 个人信息的运用 —— opt-in 与 opt-out:同意这套机制的源头
- 电子文档管理的相关法律 —— 下一篇:数字世界的证据与推定
- 日趋严格的欧盟个人信息管理 —— 域外适用:两套判断标准的对照
- 🛡️ 网络与信息安全 · 索引 —— 全课路线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