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不正当访问法(不正アクセス禁止法)的立法思路很特别:它不管【你进去之后干了什么】,只管【你用什么钥匙开的门】——用别人的钥匙,哪怕只进去看了一眼没拿东西,也已经构成犯罪。
7-5 讲的是行政法层面的处罚。从本篇开始进入刑事法:这类法律的特点是【门槛低、后果硬】——不需要造成实际损失,动作本身就可以入罪。 它和 2-4 是同一个概念的两面:2-4 讲的是【什么行为算非法访问】,本篇讲的是【这些行为分别罚多重、什么情况下不算】。
一、这套法律管的是【那一下点击】
日本禁止不正当访问法制定于 1999 年、2000 年施行,背景是那几年政府网站和企业系统接连被入侵。它定义的【不正当访问】有一个很具体的限定:
通过通信线路,用他人的识别符号(ID 与口令的组合)去访问——也就是【用别人的钥匙开门】,而不是【翻墙进去】。
这个定义带来一个反直觉的结论:法律保护的是【访问管理】这套机制,不是你家的东西。 所以下面五条要连起来读:
| 条文 | 禁止的行为 | 罚则上限 |
|---|---|---|
| 第 3 条 | 不正访问(用他人识别符号登录) | 3 年拘禁刑 或 100 万日元以下罚金 |
| 第 4 条 | 以不正访问为目的取得他人识别符号 | 1 年拘禁刑 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|
| 第 5 条 | 把识别符号提供给第三者(助长) | 1 年拘禁刑 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|
| 第 6 条 | 以不正访问为目的保管他人识别符号 | 1 年拘禁刑 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|
| 第 7 条 | 冒充管理者骗取识别符号(钓鱼) | 1 年拘禁刑 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 |
两条要分开看:
- 【登录】本身是最重的(3 年),因为它是整个链条的终点——前面的取得、保管、提供,都是为这一步做准备。
- 但【提供】【保管】这些【没登录】的动作也入罪——法律把前端也堵了。这也是这套法律的名字里带【等】字的原因:它不只管那一下点击。
这套结构的现实意义是:破解口令的人和用口令登录的人,在法律上都有份。一个常见的场景是:有人拿到一份口令清单,自己没用、只是转手发到群里——他落在第 5 条,1 年以下。 另一个场景是:有人真的登进去看了一眼什么都没动——他落在第 3 条,最重的那一条。
二、动手 Demo:六个行为落在哪一条
这五条区别不大、都带【识别符号】,所以判断的关键不是动作轻重,而是【落在链条的哪一环】。 下面用六个日常行为跑一遍。
# 节选自本节 Demo 脚本 d6():六个行为的条文归属
rows = [
("用离职同事留下的口令登录公司系统", "第 3 条", "不正访问行为本身"),
("翻同事抽屉抄下写着口令的便签", "第 4 条", "以不正访问为目的取得"),
("把捡到的口令本拍照发给朋友", "第 5 条", "向第三者提供(助长)"),
("收到 1,000 条口令列表存在自己 U 盘里", "第 6 条", "以不正访问为目的保管"),
("做假登录页骗到同事的口令", "第 7 条", "冒充管理者骗取识别符号"),
("只在笔记本上记了同事的 ID,没别的动作", "不构成", "缺少【以不正访问为目的】"),
]
for a, b, c in rows:
print(pad(a, 50) + pad(b, 14) + c)
实跑输出: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二、六个行为落在哪一条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行为 罪名 说明
用离职同事留下的口令登录公司系统 第 3 条 不正访问行为本身
翻同事抽屉抄下写着口令的便签 第 4 条 以不正访问为目的取得
把捡到的口令本拍照发给朋友 第 5 条 向第三者提供(助长)
收到 1,000 条口令列表存在自己 U 盘里 第 6 条 以不正访问为目的保管
做假登录页骗到同事的口令 第 7 条 冒充管理者骗取识别符号
只在笔记本上记了同事的 ID,没别的动作 不构成 缺少【以不正访问为目的】
最后一行是这套法律的边界:【目的】是构成要件。
同样是记下别人的 ID,为了帮人找回账号和为了登录进去,法律后果完全不同。
反过来说:一旦有了【拿去用】的目的,哪怕还没登录,也已经踩线了。
读这个输出:
- 前五行按链条排列,从【取得】一路走到【登录】:抄便签是准备,拍照转发是助长,存起来备用是保管,做假页面是骗取,真正登进去才算既遂的重罪。记住这个顺序比记住刑期有用——它告诉你一件坏事是怎么被拆成五段的。
- 最后一行是这套法律的边界,也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。【目的】是构成要件:同样的动作,动机不同,法律后果完全不同。 这一点在实务中非常关键——运维人员手里必然有一大堆别人的口令,法律不会因此抓他,因为他的目的正当、且有制度与记录支撑。
- 反过来说,这条边界也是极容易被越过的:一旦有了【拿去用】的念头,哪怕还没登录,第 4 条、第 6 条就已经成立了。法律把犯罪的起点前移到了【你打算用它】的那一刻。
三、三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
| 细节 | 为什么重要 |
|---|---|
| 业务的正当理由可以豁免 | 运维人员管着口令库是合法的,前提是有制度、有记录 |
| 访问管理者也要担责 | 把权限乱发、不收回,可能被认定为管理过失 |
| 组织内部也要管 | 员工之间互相借用账号,同样是第 3 条的对象 |
第 2 行那一条最容易被当成【没关系】:很多公司出事的起点不是黑客,而是【离职半年的人账号还能登录】。 这正是访问管理失职的典型形态——法律上,管理者把权限发出去却不收回,可能被认定为管理过失。
第 3 行同样反直觉:很多人以为这套法律是防外人的,但【员工借用同事账号】同样落在第 3 条。判断标准不是【是不是自己公司的人】,而是【有没有用别人的识别符号】。换言之:内部人和外部人在这一条上没有区别。
第一行给的是安全出口:正当业务需要不是免责的理由,【有制度、有记录】才是。 这句话可以推广到所有合规领域: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,往往就是【你能不能拿出当时为什么这么做的证据】。
四、⚠️ 2026 现状
- 【条文里的【惩役】已经改叫【拘禁刑】】。 日本刑法 2025-06-01 起把【惩役·禁锢】统一成【拘禁刑】——所以 2026 年引用条文时写【拘禁刑】,刑期长短没有变。 这件事对学习者的意义在于:如果你的参考资料是旧版,看到的用词会和现行条文对不上,但条文号(第 3 条到第 7 条)没有变。
- 【攻击手法变了,法律要抓的环节也在变】。 这套法律制定于 1999 年,当时的典型手法是【撞密码】;现在的常见入口是【钓鱼取得口令】和【凭据填充(用别的站泄露的账号密码去试)】——正好分别落在第 7 条和第 3 条。这也是为什么这套 1999 年的法律经过多次改正后,仍然能覆盖今天的主流攻击:它管的是【钥匙的合法性】,而钥匙这个抽象层二十年没变。
- 【企业侧的重点从【追责】转向了【留证】】。 要让第 3 条成立,需要证明【这个账号是别人的】和【这次登录没有授权】——而这两件事都要靠日志。这就是 6-10 讲的日志价值在刑事层面的体现:没有日志的攻击事件,法律上常常只能算【事故】,算不了【案件】。
- 【个人层面的变化更实际:身份验证的责任在往用户这边移】。 法律禁止他人使用你的识别符号,但现实中【账号被盗用】时,第一道追问往往是【你有没有把口令告诉别人】。所以 1-11 讲的【不要共用账号、不要写下来】不是道德要求,是自保:把口令交出去,等于把自己放进了这一条法律的模糊地带。 下一篇接着讲:如果这把钥匙不是偷来的,而是自己【造了一把病毒】呢。
30 秒实验
今天做两个动作,各 15 秒:
- 想一下你们公司有没有【离职后账号还在】的情况,有没有人负责定期回收。 这件事在法律上叫【访问管理】,在事故报告里叫【内部人员作案】——同一件事的两种叫法,对应两种后果。
- 再看一眼你手机里存密码的方式:是不是截图存在相册、或者写在备忘录里。 这类做法本身不违法,但它让你成为【识别符号保管】的高风险方——一旦手机丢了,你面对的问题不是【密码泄露】,而是【你有没有尽到保管义务】。
这一节要带走的一句是:这套法律的重心在【钥匙】而不是【门】——所以它既管用别人钥匙的人,也管把钥匙交出去的人。
常见误区
- 错误:只是登进去看看,没拿走任何东西,不算犯罪。——纠正:第 3 条是【行为犯】,不需要造成结果。登进去一分钟和登进去一整天,在【成立不成立】上是一样的,只在量刑上不同。 这条规则有一个很实际的推论:事故调查的第一件事不是【丢了什么】,而是【有没有非授权的登录记录】——前者决定损失大小,后者决定要不要报警。
- 错误:账号是我同事的,他同意过借我用,所以没问题。——纠正:判断标准是【有没有访问管理者的授权】,不是【账号本人同不同意】。访问管理是公司层面的制度,员工个人无权把它交出去——这正是第 3 条保护的对象。反过来说,公司也需要明确【谁能批准共用】【临时权限怎么给】,否则员工在业务压力下共用账号,出了事责任会落在管理规定不清的一方。
- 错误:法律管的是黑客,跟我们普通员工没关系。——纠正:这套法律的对象里,内部人员占了相当比例,而且多起案件的起点是【权限没回收】而不是【技术攻击】。具体到个人,有三种常见动作会踩线:借用同事账号处理急事、把口令写在便签上放在工位、帮人【远程看一眼他的屏幕】时顺手操作他的账号。这三种都不是恶意,但都落在条文里。
- 错误:公司系统没做访问管理,所以这套法律管不着。——纠正:恰恰相反,【没有访问管理】时,很多行为反而更容易被认定为违法——因为缺少【正当业务需要】这个抗辩的基础。访问管理做得好,员工按权限操作就是合法的;管理缺失时,同样的操作就没法解释。 这条逻辑与 1-8 完全一致:制度的存在不是为了限制人,是为了保护人在做正常工作时不被怀疑。
自测三问(点开对答案)
1. 为什么【登录】这一条罚得最重,而【取得口令】反而轻? —— 因为**这套法律按【离实际损害的距离】分配刑期**。**取得、保管、提供都还停在【准备】阶段**——**口令拿着不用,本身没有破坏任何访问管理**。**而登录一旦成功,访问控制就实际失效了**,**后面会发生什么完全不受控**。**所以 3 年与 1 年的差别,不是动作的恶意程度,是【行为已经造成制度失效】这个事实**。**这个逻辑也解释了为什么【提供】也要入罪**:**它是把准备阶段扩散出去,属于助长**。 2. 【目的】为什么能成为罪与非罪的界限?这样会不会让法律变得主观? —— **确实会带来裁量的空间,但这是立法者的有意选择**。**如果只按动作定罪,那么所有做安全工作和运维的人都会中招**——**他们每天的工作就是处理别人的账号和口令**。**引入【不正访问的目的】这个要件,是为了给正当业务划一条线**。**实务中这条线靠什么判断?靠三样东西**:**有没有制度授权、有没有操作记录、有没有业务必要性**。**所以【目的】看似主观,落地时是一组客观证据。** **这也正是 7-7 要重复的同一套逻辑。** 3. 员工之间互相借用账号,公司和员工各有什么风险? —— **员工的风险是刑事的,公司的风险是管理责任的**。**员工借用他人账号,落在第 3 条**(3 年以下);**公司如果没有明确禁止共用、没有权限审批流程、没有定期回收机制,会同时暴露在两个方向**:**一是被认定为访问管理失职,二是出事时无法证明损失是不是【内部人干的】**。**实务上最省事的解法是把技术手段接上**:**单点登录、离职即停账号、关键系统强制多因素认证**——**用制度约束人不如用机制让人不需要违规。** **这也再次说明:安全对策的终点往往是管理,不是技术。**- ☐ 下一节(7-7 针对制作、持有病毒软件的处罚)
相关笔记
- 法律对非法访问的定义 —— 什么行为算非法访问
- 杜绝非法登录 —— 从技术侧防非法登录
- 针对制作、持有病毒软件的处罚 —— 下一篇:把【准备行为】入罪的另一条路
- 日志是调查事故原因的重要线索 —— 没有日志,案件常常只能算事故
- 🛡️ 网络与信息安全 · 索引 —— 全课路线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