🛡️ 第七章 与安全相关的法律和制度
📄 一句话概括

2011 年的刑法改正做了一件过去没做过的事:把【还没害人的动作】定为犯罪——写病毒、给别人病毒、把病毒存起来,哪怕一次都没运行过,也能判刑。法律从此管到了【结果发生之前】。

📝 本节和前面几节的关系

7-6 讲的是【用别人的钥匙开门】。本篇讲的是另一类准备行为:不是钥匙,是造了一把能自动开门的工具。 它和 3-1 的分法不同:3-1 按【恶意软件做什么】分类(病毒、蠕虫、木马),刑法不这么分——它只看【这个东西能不能让对方电脑按别人的意思动作】。 技术上的分类服务于防御,法律上的分类服务于定罪,两套标准不要混。

一、制作病毒的罪写在刑法的哪一条

先看条文和刑期:

行为 条文 罚则上限
作成(编写病毒) 刑法 168 条之 2 3 年拘禁刑 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
提供(交给别人) 刑法 168 条之 2 3 年拘禁刑 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
供用(让别人去用) 刑法 168 条之 2 3 年拘禁刑 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
取得(弄到手里) 刑法 168 条之 3 2 年拘禁刑 或 30 万日元以下罚金
保管(存起来) 刑法 168 条之 3 2 年拘禁刑 或 30 万日元以下罚金

这是 2011 年刑法改正时新设的罪名。 改之前,日本法律里没有【制作病毒罪】,能抓的只有【用它干了什么】——比如删了别人的数据、转走了别人的钱。改正之后,【做】和【给】这个动作本身就成了犯罪。 这是一次很大的转向:刑罚的起点从【结果】前移到了【准备】。

刑法的用词是【不正指令电磁的记录】:

重点是【指令】两个字——让人家电脑按自己的意思动作,才是它的本质。所以病毒、蠕虫、木马在这一条里是一个东西,不按种类分。

这个用词的选择很讲究:它不是按【恶意程序】来定义,而是按【让别人机器执行自己的指令】来定义。好处是覆盖面广、不怕新手法;代价是边界变得需要解释——这正是下面第二节要处理的问题。

二、构成要件的两个关键词

这条罪名成立,必须同时满足两点:

两个关键词都缺一不可。 第 ① 个限制的是动机,第 ② 个限制的是作用对象——两条一起,把【写代码】这件本身无害的事情从罪名里择了出来。 换句话说:让程序员入罪的从来不是技术能力,是目的和对象。

这也解释了下面这张表为什么会有一栏【视情况】。

三、动手 Demo:五个场景的判定

同样是写代码,五个场景的结论并不一样。 下面按两个关键词逐个过一遍。

# 节选自本节 Demo 脚本 d7():五个场景的成立判定
rows = [
    ("写病毒卖给别人", "成立", "作成+提供,两个动作都齐"),
    ("只在自己电脑上写来研究,不打算给别人用", "不成立", "缺少【供他人计算机使用】的目的"),
    ("让生成式 AI 写出勒索软件", "成立", "用 AI 写不改变罪的性质"),
    ("下载病毒样本做分析,用完就删", "视情况", "有正当理由(安全研究)可不入罪"),
    ("把病毒样本存进公司文件服务器", "成立", "取得+保管,且有传播风险"),
]
for a, b, c in rows:
    print(pad(a, 50) + pad(b, 12) + c)

实跑输出: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三、五个场景的判定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  场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立与否    理由
  写病毒卖给别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立        作成+提供,两个动作都齐
  只在自己电脑上写来研究,不打算给别人用            不成立      缺少【供他人计算机使用】的目的
  让生成式 AI 写出勒索软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立        用 AI 写不改变罪的性质
  下载病毒样本做分析,用完就删                      视情况      有正当理由(安全研究)可不入罪
  把病毒样本存进公司文件服务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立        取得+保管,且有传播风险

读这个输出:

四、两起真实案件的时间线

抽象的法条讲完,看两个实际发生过的案子,会更清楚这条罪怎么被使用:

时间 案件 关键点
2023-03 无 IT 经验的男性用 AI 写勒索软件 日本首例【AI 生成病毒】被查
2024-05 同一人因假证件办手机卡被另案逮捕 罪名不止一条
2026-07 15 岁男生用 ChatGPT 写程序 以【电子计算机损坏等妨害业务】再逮捕

第二起案件里,程序让 4 万 6,800 名会员强制退会,但定的是【妨害业务】而不是【制作病毒】——因为它的结果是【业务被搞坏】,而定罪要挑最重的那一条,也要挑证据最清楚的那一条(见 7-8 的 234 条之 2)。

两起案件合起来说明一件事:【懂技术】从来不是这道门槛,【有没有不正当目的】才是。 生成式 AI 把写代码的门槛抹平之后,这条罪名适用的人只会越来越多。

这里有一条对学习者的现实提醒:两起案件的主角都不是安全专家——一个是无 IT 经验的男性,一个是 15 岁的学生。所以受这条法律约束的从来不是少数人。

五、⚠️ 2026 现状

30 秒实验

今天做两个动作,各 15 秒:

  1. 回想一下你电脑里有没有【从网上随手下载的可疑程序】,比如某个破解工具、某个来源不明的 exe。 法律上它是【不正指令电磁的记录】的候选——区别只在于它会不会让对方电脑按别人的意思动作。
  2. 再看一眼你有没有把它放进共享盘、发过给同事。 【提供】和【保管】都在这条法律里——转发一个文件这个动作,法律分量比你想象的重。

这一节要带走的一句是:这条罪名的门槛不在技术,在目的——所以安全研究者、渗透测试人员、以及随手转发文件的人,全都站在这条线的两侧。

常见误区

  1. 错误:病毒是要运行起来、造成损害才算犯罪的。——纠正:168 条之 2 惩罚的是作成、提供、供用,都不以【造成损害】为前提。这是 2011 年改正的核心:把刑罚的起点提到结果之前。理由是【等到损害发生就来不及了】——一次勒索攻击造成的损失,可能永远无法恢复。 所以判断一件事有没有风险,不能问【有没有人受害】,要问【这份东西有没有可能让别人机器执行我的指令】。
  2. 错误:我不懂编程,所以这条法律离我很远。——纠正:两起被报道的案件主角分别是【无 IT 经验的男性】和【15 岁学生】。生成式 AI 之后,这条罪名的适用人群从专业人员扩展到了会打字的人。而且这条法律不只管【写】,还管【取得】和【保管】——随手下载一个样本存起来,也可能落在 168 条之 3。 技术门槛下降,法律风险反而上升,这是 AI 时代一个典型的不对称。
  3. 错误:我是做安全研究的,有正当理由,所以随便存样本都没事。——纠正:正当理由不是自动生效的免罪符,是需要证明的事实。实务中的免责条件是四个具体动作:有研究计划或授权文件、样本来源可追溯、存放环境隔离、使用后销毁并留记录。 缺了任何一个,【正当理由】就变成了【事后说法】。 正确的心态是把安全研究当成需要自证的作业——这和法务、财务的合规要求,本质上是同一件事。
  4. 错误:我从公司服务器上删掉了样本,就不算保管了。——纠正:删除能减轻情节,但很难抹掉已经发生过的【取得】与【保管】。更重要的是,服务器上通常有日志与访问记录(6-10)——删除动作本身也会被记下来。这也是为什么样本管理的正确做法是【从进入公司那一刻就登记】,而不是【用完清理干净】。 事后清理在现场勘查里往往比留存更像可疑行为。
自测三问(点开对答案) 1. 为什么【供用】和【提供】要分开写? —— 因为**它们对应两种不同的传播方式**。**【提供】是把程序交给别人(拷一个文件、发一封邮件)**;**【供用】是让别人能直接使用它,但程序本身还在你手里**——**典型的形态是【你搭一个服务,让别人来上传、下载或执行】**。**两者在法律上同罚,因为对被害人的风险是一样的**。**分开写在立法上是为了不留缺口**:**只要立法时少写一种,犯罪就会往那一种形态转移。** 2. 【目的】这个要件会不会让执法变成看人下菜? —— **会有裁量空间,但落地时依赖客观证据,所以不算任意**。**判断【不正当目的】时,实务上看的是**:**有没有出售或传播的行为、有没有针对特定目标的意图、有没有进入他人系统的动作**。**所以【自己研究】和【制造工具卖钱】在证据层面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轨道**。**反过来说,这也提醒做安全研究的人:把自己的正当性【变成可证明的样子】,比事后解释动机有效得多。** **这一点和 7-6 讲的【正当业务需要=制度+记录】是同一个方法论。** 3. 生成式 AI 出现之后,这条罪名最难判断的地方变在哪里? —— **变得难判断的不是【谁写的】,而是【什么算【让他人计算机执行】】**。**过去程序的能力边界清楚:会加密、会自我复制,一眼能看出来**。**现在模型可以生成一段代码,它在一台机器上只是普通的脚本,换个输入就变成攻击工具**——**同一个文件,用途取决于调用方式**。**实务的应对是把判断前移到行为**:**看有没有针对他人系统的动作、有没有传播、有没有获利**——**这也是为什么两起案件最终都按行为而不是按文件性质来定性。**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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